内蒙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盟市为一统筹地区
时间 :2013-10-30 作者 :北方新报

记者2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了解到 ,内蒙古自治区于10月21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要求各盟市 ...

 

      记者2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了解到 ,内蒙古自治区于10月21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要求各盟市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


  本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是 :第1—12个月 ,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13—24个月 ,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据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 ,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 ,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 。其中 ,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50元 ;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 ;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50元 ;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50元 。

  另外 ,失业人员失业前 ,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2年的 ,可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3年的 ,可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4年的 ,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5年不足10年的 ,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10年以上的 ,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马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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