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 ,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 ...
昨日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
,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
。
《意见》规定
,保障性住房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
,遵循“谁投资
、谁持有
、谁经营
、谁受益”的原则
。即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既可以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由政府向其注入一定资金
,并通过整合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及土地等其他资产
,使其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
,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及房源筹集
、管理
、维护和运营
。政府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共同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政府可采取贴息
、注入资金
、土地作价入股
、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等支持性措施
,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其他主体独立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
,在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前提下
,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
据了解 ,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 ,还可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 。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配建套数 、建设标准 、套型结构等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 ,并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